张家口仲裁委员会办案秘书工作守则
张家口仲裁委员会
办案秘书工作守则
第一条 为明确和规范办案秘书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提高办案秘书工作质量,保证仲裁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办案秘书在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秘书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办案秘书应当公正、廉洁、热情、高效的开展工作,接待当事人要耐心、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严禁浓妆。
第四条 办案秘书严禁以下行为:
(一)接受、要求或暗示当事人或代理人请客送礼;
(二)借办案之机谋取私利;
(三)办“人情案”、“关系案”;
(四)为当事人通风报信;
(五)向外界透露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案件审理的过程、仲裁庭评议意见、评议笔录等情况及内容;
(六)向当事人介绍、推荐律师、仲裁员和鉴定机构;
(七)以电话、短信、微信或口头等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
(八)与当事人沟通或联系时态度蛮横、着奇装异服;
(九)向当事人答复或解释除程序以外的其他任何问题;
(十)笔录潦草、档案混乱或结案后不按规定归档。
第五条 办案秘书要认真履行职责,严守职业纪律,遵守工作秩序,保守秘密。
第六条 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要熟悉案情,随时掌握案件进程及案件变化情况。
第七条 各种笔录的制作和记录要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一致,内容完整。
第八条 与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联系仲裁案件事宜应使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 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书面收据;向当事人送达证据、文书等材料应按本委《仲裁规则》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条 对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要按照本委《仲裁规则》的规定审查,材料不符合本委《仲裁规则》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
第十一条 仲裁庭组成后办案秘书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及时与仲裁庭联系,通知仲裁庭成员及时阅卷;
(二)及时将《组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三)仲裁庭决定调查或勘验等,应做好与调查、勘验对象的联系,准备相关手续,做好交通工具准备、现场记录、摄影、录音等工作;
(四)在仲裁庭确定开庭时间后,应在开庭前五日(简易程序庭前三日)向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书》,邮寄送达的,开庭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送达时间;
(五)当事人协商确定开庭时间的,应及时通知仲裁庭;
(六)在开庭前做好庭审的准备工作,将卷宗资料、录音设备等所需物品准备齐全,并做好仲裁庭卫生;
(七)开庭前一天提醒仲裁庭成员按时开庭;
(八)庭审记录应准确,完整全面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庭审后及时组织仲裁员、当事人、代理人阅读笔录并签名;
(九)庭审后及时提示仲裁庭组织评议并做好评议笔录;
(十)负责裁决书、调解书等文本的制作,完毕后及时向当事人送达,结案后及时进行案卷装订工作。
第十二条 对仲裁员具有应当回避情形的,而仲裁员本人或者当事人未提出回避请求或者申请的,要即时向本委秘书处负责人报告情况并提出有关证据。
第十三条 办案秘书应该与仲裁庭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联系和通知仲裁员办理案件,敦促仲裁员在仲裁期限内尽快审结案件。
第十四条 当事人协议仲裁公开开庭的,应当将当事人公开开庭审理的协议及时提交仲裁庭,并与双方当事人商定公开开庭的告示方法,经仲裁庭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仲裁员因故不能按时到庭,办案秘书应当立即请示本委秘书处或首席仲裁员是否作出更改开庭日期的决定。如决定推迟开庭日期,办案秘书应当立即制作更改开庭日期的说明材料及填写新的《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
第十六条 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提供证据的,办案秘书应尽快将当事人补充的证据转交给仲裁庭。仲裁庭决定需要再次开庭的,应督促仲裁庭确定开庭时间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 办案秘书对案件不得发表意见,不准授意仲裁员发表有倾向性的意见,不准干扰和影响仲裁庭独立作出裁决。
第十八条 办案秘书应当按本委《仲裁规则》规定的裁决期限提示仲裁庭在裁决期限内尽快结案。
第十九条 对不能在裁决期限审结的,办案秘书应于裁决期限届满前七日,提示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向本委秘书处提交《延长仲裁期限申请表》。
办案秘书应提示仲裁庭在批准确定的延期裁决期限内审结案件。
第二十条 办案秘书应当于仲裁庭评议时或者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对案件标的额进行审核,对当事人增加的标的额或者仲裁庭增加审查的标的额部分,应当于送达裁决书或调解书前,要求当事人补交仲裁费用。
第二十一条 办案秘书应当提示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及时起草裁决或调解书,并于评议后七日内将裁决书、调解书原稿交给办案秘书。
第二十二条 办案秘书应当在收到裁决书或调解书原稿三日内,对裁决书或调解书中的各种称谓、数据计算、日期时间、引用的证据材料以及适用法律条文进行检查核对,并打印初稿送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审核,仲裁庭定稿后三日内,报本委秘书处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后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办案秘书应该根据当事人的调解或和解协议,敦促仲裁庭在五天内制作好调解书、裁决书,并报本委秘书处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四条 办案秘书对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等有关文书,应认真校对,避免出现书写、打印错误。
第二十五条 裁决书、调解书作出后,办案秘书发现有文字、计算错误或者有漏裁事项的,办案秘书应及时向本委秘书处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及时与仲裁庭联系予以补正或者补充裁决。
裁决书经签发后,办案秘书制作裁决书或调解书,独任仲裁庭的一式六份(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三人仲裁庭的一式八份(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当事人各二份,仲裁员各一份,存入卷宗一份(正本),一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根据人数增加相应份数。
第二十六条 办案秘书对案件材料应认真保管、整理、核对、装订,并于结案后三十日内完成装订并交至档案室归档。案卷装订按本委《仲裁案件档案管理规定》执行,确保案卷材料齐全,顺序规范,装订牢固,整洁美观。
第二十七条 办案秘书可以就仲裁工作的发展及仲裁实务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向本委秘书处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改进仲裁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人民法院及其他单位调阅的档案卷宗,办案秘书应整理后,交至档案室归档后,按照本委《仲裁案件档案管理规定》调阅,办案秘书不得直接向调阅单位提供。
第二十九条 办案秘书要严格管理好案件卷宗,日常除使用外一律存放入办公室档案柜中存放,做到一案一盒。
第三十条 日常所有卷宗材料一律入卷柜保存,不得存放在办公桌或他处,使用卷宗离开办公室时应将卷宗入柜或办公室锁门。不得出借案卷卷宗,不得将案卷材料带离本委。
第三十一条 本守则由本委制定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守则是对本委办案秘书工作的管理规范,不作为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或不予执行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本守则自2021年10月1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