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风险提示单
张家口仲裁委员会
风险提示单
敬告各位仲裁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及《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现将仲裁程序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主要风险及其责任承担原则,提示如下:
1、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风险。
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会导致不予受理、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风险。
2、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
仲裁请求不完全、不恰当,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后果。仲裁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请求,原则上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提出如无正当理由,将导致仲裁庭对请求不予受理的后果。
3、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的风险。
申请人申请仲裁、增加仲裁请求或被申请人提起反请求,不按时缴纳相应的费用的,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应按争议的数额交纳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费、处理费;如果需要公告、勘验、鉴定等,需要另行交费。
4、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人申请仲裁或被申请人提起反请求,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甚至驳回申请的后果。重复申请的,承担被驳回申请的后果。
5、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风险。
在仲裁阶段,当事人应按本委《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和时间向仲裁庭举证。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仲裁庭不组织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而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被仲裁庭认定的风险。
6、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除出示原件确有困难并经仲裁庭准许外,向仲裁庭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据效力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并获仲裁庭许可的情况外),否则会导致仲裁庭不予采信证人证言的后果。
7、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
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予委托评估、鉴定的后果。
8、申请仲裁庭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
申请仲裁庭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和有关证据线索的,仲裁庭可不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9、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庭的风险。
不按时参加仲裁审理活动的,申请人承担仲裁申请视为撤回的后果。被申请人承担缺席审理、缺席裁决的后果。
10、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仲裁风险。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因为可能要公告送达,可能会使案件审理时间拖长,无法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结案。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