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张家口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仲裁当事人的权利
1、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
2、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3、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起反请求。
4、当事人有选定仲裁员和提出仲裁员回避的权利。
5、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发问。
6、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调查和勘验、鉴定,是否允许,由仲裁庭决定。
7、当事人有申请修改、补充仲裁笔录的权利。
二、仲裁当事人的义务
1、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仲裁权利,遵守仲裁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书、调解书、裁决书。
2、申请人增加仲裁请求的,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均应按仲裁标的先行预交相应的仲裁费,否则,不予受理。
3、有按时出庭、未经允许不得中途退庭的义务。申请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可以缺席裁决。被申请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裁决。
4、当事人有根据仲裁庭要求提供证据或资料的义务,有如实回答仲裁庭提问的义务,有遵守仲裁庭开庭纪律的义务。